【系辦公告】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企業學系導師制實施細則
Activity day:2026-04-02 
Published At:2026-04-02 
Views:57  2026-04-02 updated
  【115.03.05 發布】
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企業學系導師制實施細則
115.03.04 114 學年度第 5 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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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本系為落實導師制度,輔導學生養成健全人格,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第二條訂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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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 本系設有導師工作委員會,由系(所)教師及系(所)學生會與主任委員推薦之學生代表共同組成,系(所)主任為主任委員,負責委員會之召開及各項工作之協調。主任委員依本系實際需要安排導師人選及導師、生編班(組)方式及各班(組)導生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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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條 導師職責及工作規範如下:
    • 一、安排「導師辦公室」時間,定期與導生聚會,了解導生、增進師生情誼。
    • 二、輔導導生專業學習與選課規劃、生涯發展及生活適應。
    • 三、協助導生處理身心、學業或生活上之危急狀況。
    • 四、導生緊急事件之處理及聯繫。
    • 五、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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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條 系(所)導師座談會或研習會,每學期舉辦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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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條 本細則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