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起日:2025-03-14
發佈日期: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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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更新
一、本校辦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資格:
依本校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一) 修業期間學業成績總平均排名在該系、所、學位學程全班(組)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各學系、所、學位學程得以必修科目學業成績總平均作為排名之依據,亦得為更嚴格之規定。 (二) 因其他特殊情形,經擬逕修之學系、所、學位學程評定為成績優異者。 二、須檢具下列文件: (一)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 學士班歷年成績表或碩士班修業一學期以上歷年成績表一份。 (三) 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 (四) 學系、所、學位學程規定應繳交之資料(詳見114學年度招生簡章)。 1.學術說明書 2.個人資料表 (如附件) 3.博士選組聲明書 (如附件) 4.若有其他足以佐證專業能力之成績(例如GRE、GMAT、TOEFL、全民英檢等) 三、申請者請於3月25日至4月1日止,將應繳資料送至申請系所。 四、洽詢單位: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電話:3366-2388(校內分機62388)轉409胡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