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金系學士班榮譽學程
為輔導對財金學術研究有興趣之學士班二年級(含)以上學生,
透過修習高階課程,及早投入財金領域進行研究、強化其日後之國際競爭力,
本系依校「學士榮譽學程實施要點」設立「財務金融學系學士榮譽學程」。
申請資格
每學期等第績分平均(GPA)達三點五以上者,經榮譽學程委員會同意後進入本學程。
因故未能符合前項成績要求、但具備優秀才能之學生,得於申請期間備妥相關資料,
經本系教師推薦及榮譽學程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加入本學程。
申請管道
請110學年度欲申請者於4/28(四)前繳交附檔申請書、正本成績單及履歷表至系辦。
學程名額
上限10名,得不足額錄取。
學程要求
110學年度學程申請通過之學生應於7/29(五)前確認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至少一名為本系專任教師。
必修財金學士論文(3學分),僅可計入財金系一般選修。 完成學士論文後,應向委員會申請論文審查。
最遲應於應屆畢業當學年度(第一學期:10/31、第二學期3/31)前提出。
通過審查後始能獲得學士論文學分。
修習指定課程(指導教授將協助規劃至少九至十五學分之專業指定課程),
可計入財金系系內選修,且其中至少九學分之成績達A-等第(含)以上。
審查
修畢指定課程且通過論文審查者,得檢附歷年成績單正本與學士論文向本系申請資格審核。
經本系及教務處審查通過者,得於學位證書、歷年成績單上加註「財務金融學系學士榮譽學程」。
*學生因故欲放棄本學程,需向學程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