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榮譽學程
國立臺灣大學工商管理學系學士榮譽學程設置暨修習要點

 

 

國立臺灣大學工商管理學系學士榮譽學程設置暨修習要點

109.12.02 109學年度第4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110.01.21 109學年度第5次院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110.03.19  109學年度第2學期校教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一、 宗旨:

國立臺灣大學工商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對學術研究具有興趣之學士班學生,透過研修難度、深度且學習評量嚴謹之課程,即早投入特定知識領域進行研究,以培育具備創新能力及國際競爭力之研究人才,依本校「學士榮譽學程實施要點」設立「國立臺灣大學工商管理學系學士榮譽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訂定本要點

二、 榮譽學程委員會及職責:

本學程主任由本系主任擔任之,並由學程主任邀請五至七位本系專任教師組成「臺大工商管理學系學士榮譽學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綜理本學程整體規劃:包含學生申請資格審查、指導教師安排、選課輔導、學生修畢審核及其他相關事務。委員會應出席人員達總額二分之ㄧ以上,始得開議;達出席人員總額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三、 申請:

1.本系大一及大二必修課程GPA達全班前10%且每學期等第積分平均(GPA)達3.3者,最晚於大三(或預計畢業前四學期)開學兩週前提出申請,經本委員會同意後進入本學程。

四、 學程:

進入本學程之學生由本委員會委員分組擔任臨時指導教授,需修習研究方法課程至少1門及論文寫作課程至少1門,修習以上課程取得A以上成績,最晚在第六學期(或預計畢業前三學期)期中考後(休學及交換期間不計)前簽訂指導教授同意書(限本系專任教師),以指導其後續課程規劃及大四或應屆之學士論文一(3學分)學士論文二(3學分)課程之安排,指導教授可協助申請科技部大專學生研究計畫。

 

五、應修課程及總學分數:

企管組及科管組畢業規定132學分+研究方法課程3學分+論文寫作課程3學分+學士論文一3學分+學士論文二3學分,共144學分。

 

六、榮譽學程資格審查:

學生畢業前應於成績確定後主動提交(1)歷年成績單一份,(2)學習指標完成報告書, (3)學士論文口試委員(至少校外委員三人)審查建議書及口試成績A+以上,(4)兩學期學士論文成績A+以上(5)國際語文 (英文、日文、法文、德文之一)認證的學習水平達到國際留學標準。資料繳交時間:畢業當學期,第一學期12月中之前提出,第二學期6月中之前提出。由本委員會審核擇優錄取,送教務處審查通過後,依校規定於學位證書或歷年成績單或相關文件加註「工商管理學系學士榮譽學程」。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行政會議、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