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1-01-15
瀏覽數:287 2021-01-15 更新
美國會計準則制定單位認為:權益合併法經常未允當表達企業合併的經濟實質,所以在2001年6月發布新會計準則,禁用權益合併法,只允許企業使用購買法,且同時允許因合併所產生的商譽(即合併價格高於被合併者淨資產歷史成本的金額),不需要再定期攤銷、只需在商譽發生減損時,才認列商譽減損損失。
撰文者/會計學系暨研究所碩士生 王業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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