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成果分享:12/08 會計系王全三、財金系張景宏老師「Acquisition Market and Financial Reporting Quality」
發佈日期: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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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5 更新


        臺灣大學管理學院於12月08日舉辦「種子教師研究計畫-成果分享會」,本次非常榮幸邀請到會計學系的王全三教授擔任主講者,分享與財務金融學系張景宏教授合作的研究,分享的主要內容在探討企業合併會計準則的改變,是否會減緩企業合併活動及其可能的原因。


        在2001年6月前,美國企業合併可以使用兩種會計方法:權益合併法(Pooling-of-interest method)或購買法(Purchase Method)。前者係以歷史成本將被合併者之資產負債,加入收購者的財務報表。後者則以公允價值處理被合併者之資產負債。

美國會計準則制定單位認為:權益合併法經常未允當表達企業合併的經濟實質,所以在2001年6月發布新會計準則,禁用權益合併法,只允許企業使用購買法,且同時允許因合併所產生的商譽(即合併價格高於被合併者淨資產歷史成本的金額),不需要再定期攤銷、只需在商譽發生減損時,才認列商譽減損損失。


        分享的研究提出數項新會計準則可能影響併購活動的理由。例如,對於原本即偏好權益合併法的企業,因為新會計準則的限制,僅能使用購買法,於合併後將有較高的資產金額,有利於以資產為基礎的借款合約,進而增加企業合併的動機與活動;此外,此類公司須揭露更多關於合併價格的資訊,因而能減少資訊不等稱、提高企業價值,也會增加企業合併的動機與活動。此外,對於原本就偏好使用購買法的公司,新會計準則允許此類公司不再定期攤銷商譽,因而可以控制或減少特定期間的費用,是新會計準則增加企業合併動機與活動的第三個理由。


        另一方面亦有三個理由,將使新的會計準則減緩企業合併的動機與活動。前先,對於原偏好權益合併法的企業,因為僅能使用購買法,雖然商譽無需再攤銷,但其他資產攤銷的費用,仍然會減少合併後的淨利。此外,新會計準則要求收購公司揭露更多資訊,可能使經理人因而有機會發現企業合併的不利因素,從而及時停止企業合併活動。最後,準則制定單位於2001年6月後,又陸續發布用以簡化商譽減損測試的更新公報,顯示新會計準則有較高的執行成本。此三個原因均可能減少企業合併的動機與活動。


        分享的研究首先透過1990年至2019年間的企業合併分配情形,顯示出企業合併於2001年6月後有下降的趨勢。若以1990年1月至1999年8月為估計期,2002年至2019年為測試期,在以集中市場交易量作為參數的情形下,研究結果顯示測試期中的企業合併,無論在交易量或交易次數上,均低於理論數值,顯示2001年發布的新會計準則,減緩企業合併的活動。


        研究進一步分析執行公允價值會計的高成本,是否為新會計準則減緩企業合併活動的可能理由之一,因為商譽是新會計準則的主要特徵,以往研究發現企業會拖延認列已減損商譽應認列的損失,進而暫時虛增資產及淨利。亦有研究指出此類公司不惜使用實質盈餘管理,以增加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藉以支持商譽未減損的結論,亦有研究發現此類公司支付會計師較高的審計公費,因為查核商譽的會計師承受較高的訴訟風險,轉而要求較高的公費作為補償。分享的研究則關注未減損商譽企業執行公允價值會計的成本。


        研究推論企業可能需揭露較高的研發支出,用以維護尚未減損的商譽,因而增加企業執行公允價值會計的成本。以往研究已指出企業宣告之商譽減損,除代表合併結果不如預期外,更常引發其他資產需認列減損損失,所以企業有預防商譽認列減損的動機。增加研發支出,可能增加企業價值,同時直接減少資產的帳面金額,因而減少商譽減損的可能性;若是增加資本支出,雖仍可能增加企業價值,但不會減少資產的帳面金額,所以在減少商譽減損可能性的方面上,不比增加研發支出更為直接。分享的研究結果顯示:有商譽的企業於2001年後有較高的研發支出,且商譽可能已減損的企業,其研發支出於2001年後,則沒有顯著的増加,符合研究的預期,支持公允價值會計有較高的執行成本。


        此次種子教師研究計畫之分享,使教授們有機會腦力激盪,開啟更豐富的研究領域與主題。

 
撰文者/會計學系暨研究所碩士生 王業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