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碩士論文(含EMBA)指導教授必須為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含合聘教授)以上教師擔任,惟本系退休之兼任教師可為EMBA學生之聯合指導教授;指導教授最多不得超過二人。 。
二、指導碩士班學生碩士論文上限為3篇,指導EMBA學生碩士論文上限為4篇,共同指導依比例計算人數。
三、碩士班研究生得於入學第一年選定論文指導教授,最遲於入學第二年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四、碩士班研究生請備論文研究計畫書交指導教授審查。
五、碩士班研究生於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之次學期開始兩個月內(第一學期9月30日止;第二學期4月30日止),持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送系辦公室後,統一送請主任核章。
六、更換指導教授應依「國立台灣大學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