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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起日:2026-09-08
發佈日期: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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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更新
1963 年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系畢業校友獎勵清寒學生獎助學金辦法
一、 設置宗旨: 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一九六三年商學系海內外校友(下稱本校友會)為鼓勵本校管理學院(下稱本院)清寒學生努力向學,設置一九六三年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系畢業校友會獎勵清寒學生獎助學金(下稱本獎助學金),訂定一九六三年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系畢業校友會獎勵清寒學生獎助學金設置要點(下稱本要點)。 二、 經費來源: 本獎助學金由本校友會捐贈款項作為永續基金。 前項永續基金依國立臺灣大學投資收益收支管理要點規定,每年提撥孳息作為本獎助學金之經費來源,本金永不動用。 三、 獎勵對象: 管理學院二年級以上各系學生,上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 GPA 三點三八以上且無懲處紀錄,家境清寒及未同時領取其他獎學金者優先。 四、 名額與獎助金額: 每年五名,每名新臺幣三萬元。 五、 申請時間與地點: 每學年第一學期向所屬系辦提出申請。 六、 推薦程序: 由本院之工管、會計、財金、國企及資管系各推薦一名學生,經本院審議同意後核發本獎助學金。 七、 繳交文件: (一) 校內用申請書。 (二) 上學年度成績單正本、獎懲紀錄證明。 (三) 政府低收證明正本,持有其他清寒證明者則一律檢附全家人前一年度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如為影本則需有國稅局浮水印或正本章)。 (四) 個人自傳(含二吋彩色證件照、中英文姓名、性別、年齡、興趣、專長家境與家人狀況、個人工讀、課外活動經歷、未來抱負等)。 (五) 其他證明文件(可檢附得獎證明、語言證明、突遭變故證明如死亡證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