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時學生應修最低學分總數 = 共同必修學分 + 通識學分 + 系訂必修學分 + 選修學分(含系訂選修及一般選修)。 112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含112學年度起雙主修本系之學生) 109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含109學年度起雙主修本系之學生) 108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含108學年度起雙主修本系之學生) 106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含106學年度起雙主修本系之學生) 105學年度(含)前入學學生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