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3學年第二學期開始,本所基礎課程審定原則如下:
(1)本所博士班必修課程(包括「高等資訊管理」)不得用於基礎課程修習證明。
(2)以進階課程申請修習證明者,須請指導教授於基礎課程修習證明書簽名認證。
(3)使用於基礎課程修習證明之課程,不得計入畢業學分。修業規則全文
壹、招生辦法
一、入學資格
凡獲有教育部認可國內外大學研究所碩士學位,經入學考試錄取;或符合本校「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者,經博士班招生委員會及系務會議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博士班招生委員會由系務會議遴聘本所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五至九人組成。
二、入學考試
由本所博士班招生委員會,依下列方式評定成績,擇優錄取:
(一)審查
(二)口試
各項目佔總成績之比例及有關規定於招生簡章中說明。
三、錄取名額:每年博士班研究生錄取名額,依教育部核定者為準,得從優錄取。
貳、修業年限
一、修業年限
修業年限至多七年。
二、學分
畢業最低學分為三十二學分(不包括博士論文)。
參、課程
一、共同必修7學分:
(一)「高等資訊管理」(3學分)
(二)「資管博士論壇一」(1學分)
(三)「資管博士論壇二」(1學分)
(四)「資管博士論壇三」(1學分)
(五)「資管博士論壇四」(1學分)
二、指導教授指定課程12學分
三、選修課程13學分
四、基礎課程:
(一)本所博士生須於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前通過基礎課程,基礎課程為:網路技術與應用、資料庫管理、系統分析與設計、管理學。
(二)基礎課程通過申請:
入學前曾修過相同或相關課程、入學後修畢相同課程或指導教授認定之進階課程、或具備相關專業能力者,得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將基礎課程修習證明書連同成績單正本或相關證明送至本所學術委員會審理。
五、逕行修讀本所博士班之學生,若曾修讀本系「資管專題討論一」、「資管專題討論二」、「資管專題討論」且取得學分,得依其修讀次數,減修「資管博士論壇一~四」所需修習次數。
肆、資格考試
資格考試包含學科考試及研究領域口試。
一、學科考試
本所博士生於修業滿兩年內,須向本所提出至少一次學科考試申請,並須於修業滿三年內通過兩科學科考試。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應令退學。
(一)辦理時間
學科考試申請應於每年五月底以前提出,逾期不受理。學科考試於每年六至七月份舉行,考試成績於八月底前公佈。
(二)學科考試科目
學科考試由以下科目中選考兩科:資料探勘與管理、策略與組織研究、網路與系統、管理資訊系統。選考科目需經指導教授同意,一經選定後不得更改。
(三)學科考試成績評定及重考
各科考試成績,均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如成績不及格者,可選擇重考該科(以一次為限)或以論文發表方式抵免。
(四)學科考試之抵免
1.申請資格
修業三年內有論文發表(含已被接受刊登)者,學科考試得以論文發表的方式申請抵免。申請人需填具資格考學科考試抵免審查表,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提交學術委員會審理。
2.辦理時間
學科考試抵免審核由學術委員會於每年六月及一月辦理,抵免申請應於每年五月或十二月提出,逾期不受理。
3.審理通過之論文,抵免學科考試科數計算原則如下:
二、研究領域口試
本所博士生應於通過學科考試後一年內,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提出一份研究報告並舉行研究領域口試。口試未能通過者,應於一年內重考,以一次為限,不得延期,重考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一)研究領域口試評審委員會
研究領域口試評審委員會由本所學術委員會遴聘本所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四人組成。該研究報告應於口試舉行一個月前交給評審委員。
(二)研究領域口試之延期
第一次研究領域口試得經學術委員會通過准予延期,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伍、博士候選人
本所博士生修畢本所規定之畢業學分及基礎課程,且通過資格考試,即為博士候選人。
陸、學術成果進度審查
博士生自入學滿一年起,每年十月接受本所學術成果進度審查。入學滿三年(包括休學期間),應發表本所認可之期刊論文或本所認可國際會議論文一篇(含)以上;入學滿四年,應發表SCI、SSCI或TSSCI所登錄之期刊論文或本所頂尖國際會議論文一篇(含)以上。若入學滿三年時便符合入學滿四年規定者,視同通過入學滿四年之學術成果進度審查。
接受審查者需填具學術成果進度審查表,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提交學術委員會審理。
學術成果進度審查未通過者,應令退學。
柒、博士學位論文
一、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一)本所博士班學生應於入學一年內,向本所提報指導教授;指導教授應由本所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擔任,並經所長同意。論文共同指導教授(含指導教授),最多不得超過三人。
(二)本所博士生與指導教授之互動、指導關係及其變更或中止,須依據「國立臺灣大學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辦理。
二、學位論文研究計畫書
(一)學生具備博士班候選人資格後,方可進行學位論文研究計畫書審查。學生應取得指導教授同意後,提出研究計畫書審查,由該生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之。審查以公開方式進行,審查次數以兩次為限,兩次不通過應令退學。
(二)學位論文研究計畫書審查結果應報送本所。
(三)學位論文研究計畫書審查通過後,學生如需變更論文題目,需取得指導教授同意,並經原學位考試委員會同意,方得變更。委員會得視情況,要求學生重新提出論文計畫書之審查申請。
三、學位考試
(一)本所博士候選人,通過學位論文計劃書審查,並累積論文發表點數達三點以上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方得申請學位考試。且應於舉辦學位考試前二個月內,公開舉辦一次成果發表會。
(二)學位考試由學位考試委員會以口試方式進行。考試成績以出席委員無記名評定等第成績平均決定;若有超過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若平均等第成績及格,但有任一委員提出該論文尚須修改,則該委員可以暫不於評分表簽名。待該生做完修改,並由該委員審查通過簽字後,方為及格。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三)學位考試申請及進行程序,須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辦理。
(四)論文發表點數
申請人需填具論文發表點數審核申請表,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提交學術委員會審理。
審理通過之論文,點數計算原則如下:
1.發表於經本所認定之頂尖期刊,論文每篇點數為三點。
2.發表於SCI或SSCI所登錄之期刊,論文每篇點數為二點。
3.發表於經本所認定之頂尖國際會議,論文每篇點數為二點。
4.發表於TSSCI所登錄之期刊,論文每篇點數為一點。
5.發表於PACIS、AOM、HICSS、ECIS,或本所認可之國際會議論文,論文每篇點數為一點。
四、學位考試委員會
(一)學位考試委員會擔任學位論文研究計畫書審查及學位考試之委員。
(二)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由指導教授推薦,經學術委員會同意,由校長遴聘之。其中三分之一須為校外委員,三分之一為本所教師(含指導教授)。委員會之召集人由所長指定,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委員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出席。
(三)學位考試委員除對該生所提論文學科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擔任教授、副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擔任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在學術上有卓越成就者(應詳述其學經歷、著作、從事學術研究或專業工作相當之年資及其成就)。
(四)學位考試委員之變更需送學術委員會審理。
捌、指導教授更換
本所博士生更換指導教授後,除須遵守上述所有條文,還須符合下列規定。
二、資格考試:
欲以與原指導教授共同發表之論文申請學科考試抵免,須先取得與原指導教授之協議書,經新指導教授書面同意後,方可提出申請。
三、學術成果進度審查:
欲以與原指導教授共同發表之論文申請博士生學術成果進度審查,須先取得與原指導教授之協議書,經新指導教授書面同意後,方可提出申請。
四、學位考試:
論文發表點數採計由新指導教授重新決定。欲以與原指導教授共同發表之論文申請論文發表點數,須先取得原指導教授之協議書,經新指導教授書面同意後,方可提出申請。
玖、畢業、學位
一、畢業及畢業成績
本所博士生合於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
(一)在規定年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
(二)通過本規則規定之各項考試。
(三)通過本所博士班英文能力檢測規定。
(四)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
(五)繳交學位論文全文及摘要紙本檔案及電子檔。
(六)畢業成績包括歷年修習各項科目之平均成績及學位論文考試成績。
二、博士學位授予
合於前條規定之本所博士生,經報請教育部核准博士學位資格,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授予哲學博士學位(Doctor of Philosophy)。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本所博士生若無法取得博士學位,其學位授予依「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