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更新日期:95.5.24)
9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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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BA委員會通過 |
91.05.10 |
EMBA委員會修正通過 |
95.01.08 |
EMBA策略規劃會議擬議 |
95.05.12 |
EMBA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9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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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務行政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目的 | |
為促進臺灣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學程(以下簡稱EMBA)之課程規劃效率,並追求教學卓越效果,特依據EMBA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本施行細則。 | ||
第二條 | 課程規劃 | |
一、 | EMBA課程共分先修課程、核心課程、組必修課程、與選修課程四類;其中先修與核心課程由EMBA辦公室負責規劃,組必修課程則由各相關系所(學程)負責規劃,選修課程則由EMBA 辦公室與各系所共同規劃。 | |
二、 | 選修課程由系所或EMBA辦公室,依課程發展方向,規劃出有具體教學內容、並能與各必修課程互補的課程。系所規劃之選修課程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檢具教學大綱與會議記錄,於開課前三個月提交給EMBA辦公室。 | |
三、 | 先修與核心課程設置課程發展負責人(course development leaders)與教學群(teaching group): 1. 各科課程發展負責人,由執行長諮詢相關領域之系主任後,邀請具教學經驗與熱誠之教授擔任,任期兩年,負責授課內容規劃、教學方法設計與發展及教學群的召集與協調。 2. 教學群由教授同一課程之教師組成,負責授課學期該課程的教學與相關教學問題之解決。 3. EMBA辦公室得視需要提供課程發展與教學協調所需之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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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EMBA課程結構之規劃與修改,由EMBA辦公室進行諮詢、協調與彙整,並送交委員會核定後實施。 | |
第三條 |
師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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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先修與核心課程之師資,由EMBA執行長與各課程發展負責人,依據教學評鑑資料與教師意願,邀請相關教師加入教學群,由課程發展負責人於開課前四個月提出授課教師名單給EMBA辦公室。 | |
二、 | 組必修課程師資由各系所(學程)規劃、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於開課前三個月提出授課教師名單給EMBA辦公室。 | |
三、 | 原則上,每一EMBA課程本院教師授課時數應超過該課程總時數的三分之二,不滿者或有因課程設計特殊需求者,應事先提報EMBA委員會議通過。 | |
四、 | 所有課程與師資配置,由EMBA辦公室協調彙整後,於開課前三個月送交委員會核定後實施。授課教師經核定後,若有調整之需要,或因故於開學後停開,需經委員會通過。 | |
五、 | 核心課程與師資配置經委員會通過後,需連同教學大綱公布於EMBA內部網頁,以供學生選課與班級調整。教學大綱應包含教學目標、各週進度、成績評量標準等項目。 | |
第四條 |
教學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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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教學評鑑 | |
1. 所有EMBA課程均需接受教學評鑑。評鑑結果除送授課教師本人參考外,並提供相關系所主管與課程發展負責人,作為授課師資規劃之參考。 2. 為提早發現教學溝通問題,以修正教學策略,得視需要進行初期課程評鑑,以提供授課教師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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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鐘點費與教學資源 | |
1. 選課人數15人以上教師鐘點費每小時2500元,暑期班鐘點費每小時4000元。不足15人之課程,以修課人數計算教師鐘點費,每名學生5000元,最高計算至12人,惟必修課不受此限。 2. 與一般生合班上課之課程,教師鐘點費以修課之EMBA人數計算,每名學生5000元,最高計算至12人。 3. 每門課可聘請校外學者專家,每人次3,000元,每學期每門課以補助兩人次為限。 4. 核心與組必修課程,每門課配課程助教一人;選修課人數20人以上,每班得聘用課程助教一名。修課人數超過80人,得增加0.5名助教的補助。 5. 如因課程需要出國參訪,授課教師差旅費不得由學生支付,但得申請由EMBA辦公室補助,並於開課前一個月提送EMBA委員會核定。惟每門課以補助兩位教師為限,每學期總補助課程數則以一門為限。 6. 如需EMBA辦公室協助HBS個案版權的申請與清算,原則上至遲應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向EMBA辦公室提出使用個案清單與申報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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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開課條件 | |
1. 除先修及核心課程外,每位教師每學年(含暑假)開授以2門為限。共同授課者,以授課時數比例計算課程數。 2. 每門課至少5名EMBA學生選修始得開設。 3. 首度授課教師之評鑑平均分數須達3.5以上,始得繼續授課。非首度授課教師,最近一次評鑑平均分數須達3.8以上,始得繼續授課。評鑑分數以選課人數半數以上回收之評鑑結果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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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非本院EMBA在學學生不得選修、隨班附讀或旁聽。但與本院簽有交流協定之他校同學與本院畢業之EMBA校友得隨班附讀。 | |
第五條 |
課程助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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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課程助教以博士班同學兼任為原則,不得由教師本人或其他人代理,並由授課教師負責督導。 | |
二、 | 課程助教之工作項目為:撰寫教學日誌、借用教學器材、準備及送印課程講義、計算成績、配合執行教學評鑑、借用補課教室、以及協助授課教師紀錄學生之課程參與狀況等工作,並即時通知EMBA辦公室下列事項: 1. 複習課程之規劃(包含進行方式、時間及地點)。 2. 停課、補課時間與地點。 3. 期中、期末考試時間及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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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課程助教費用每小時700元,上課時間外之複習課程亦同,但至多以總授課時數四分之一為限。 | |
四、 | 課程助教需接受評鑑,評鑑結果未達3.5者,不得續任。 | |
第六條 | 論文指導 | |
教師指導高階公共管理各組同一年級之碩士論文,以不超過五篇為原則。其他各組碩士論文之指導教授,以由各系所教師擔任為原則,各系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第七條 | 本施行細則經委員會通過,報院行政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